今年高考行政法申論解題方向:(基本上這二題都不難,屬於行政法的基本概念題)
一、法律規定構成要件實現時,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行使(課本1-174頁),行政裁量需合義務性裁量,A函之裁處乃為合法,但B、C、D函之裁處,則不具有合法性(課本1-175~176頁):
(一)就決定裁量而論:行政機關於構成要件實現時,即甲負責人有混合營業之情形,乙縣政府以A函裁處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,乃符合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。但是,依據該條例第25條之規定,屆期仍未改善者「應廢止其營業級別證」,其乃法律規定構成要件的法律效果之羈束處分。
(二)合義務性裁量而論:行政機關之間作為或不作為,仍然須在法律之界限及範圍內之行政裁量,行政裁量不得逾越法律之範圍及目的,而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。
(三)B、C、D函有裁量逾越、裁量濫用之瑕疵
1、裁量逾越:B、C、D函已有逾越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,即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營業登記之規定,而逾越法律規定。
2、裁量濫用:即B、C、D函一再裁處罰鍰乃不符目的,侵害人民憲法上基本權利,且一再裁處罰鍰乃違反一般法律原則,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。
二、此題解答方向不服內政部之土地徵收及補償50萬元之行政處分,分述甲、乙的救濟途徑:
(一)甲不服土地徵收之不利處分,甲應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撤銷訴願,並進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,甲並對該難以回復之損害,具有急迫情形,依訴願法第93條、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,申請停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。(課本5-113頁)
(二)乙不服補償費50萬元過低,則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拒絕申請訴願,不服訴願決定進一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,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「拒絕申請之訴」。(課本5-25頁)
(三)行政法院審理中認對於甲人民的土地徵收處分違法,但是基本公共利益,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98、199條規定,作成「情況判決」(課本5-135~136頁)。